A: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C在3年内用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补足
C: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D补足
D: C无须补交差额,A、B、D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举一反三
- 2010年、A、B、C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公司,其中公司章程规定C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吸收D入股。后查明,C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20万元,现有可执行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符合公司法的有() A: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C在3年内用公司分得的利润补足。 B: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补足 C: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D补足 D: C不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3年内用公司分得利润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需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用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公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C: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D: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4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 2010年、A、B、C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公司,其中公司章程规定C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吸收D入股。后查明,C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20万元,现有可执行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符合公司法的有() A: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C在3年内用公司分得的利润补足。 B: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 C: B补足 D: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 E: F: D补足 G: C不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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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1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因公司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辞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5万元,甲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为3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 B: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颇,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C: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D: 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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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入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10万,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B: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C: 老大无需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D: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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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入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10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 老大无须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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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人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10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 老大无须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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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人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 10万,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 老大无需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