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5
    A、B、C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C以房产作价3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D入股。后查明,C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C现有可执行的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C在3年内用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补足
    C: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D补足
    D: C无须补交差额,A、B、D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