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入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10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 老大无须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A: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 老大无须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举一反三
- 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入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10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 老大无须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人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10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 老大无须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人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 10万,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 老大无需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4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 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 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 阮氏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阮小二以房产出资100万,公司成立后又吸收白胜入股。后查明,阮小二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60万元,且阮小二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20万。 下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 阮小二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阮小二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阮小二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阮小五、阮小七补足 C: 阮小二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阮小五、阮小七和白胜补足 D: 阮小二无须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