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时,每公斤为( )SDR
A: 1
B: 2
C: 3
D: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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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 中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计算单位,或者按照毛重每公斤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 我国《海商法》第58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A: 666.67 B: 580 C: 666 D: 800
- 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未在货物装运前中申报货物实际价值或在提单中载明的,按照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物单位为666.67SDR,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SDR,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如果一件毛重200公斤,实际价值为500SDR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落海全部灭失,承运人对此负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赔偿数额为() A: 400SDR B: 666.6SDR C: 800SDR D: 500SDR
- 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未在货物装运前申报货物实际价值或在提单中载明的,按照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SDR,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SDR,以二者中赔偿额较高的为准。如果一件毛重200公斤,实际价值为500SDR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落海全部灭失,承运人对此负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赔偿数额为
- 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特别提款权,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特别提款权,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A: 835,2.5 B: 10000,30 C: 920,2.75 D: 666.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