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某省会城市的七大商场以厂家售后服务质量不好为由,联合宣布拒绝销售“阳光”牌彩电,同时将各自商场内的“阳光”牌彩电撤下专柜。经证实,任何机关都没有接到过关于“阳光”牌彩电的投诉。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七大商场的上述做法属于()行为。
A: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
B: 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
C: 联合抵制交易
D: 分割销售市场
A: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
B: 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
C: 联合抵制交易
D: 分割销售市场
举一反三
- “长虹”彩电在济南采取现款现货经销制,在销售上采取台阶式返利的方式。而济南七大商场认为自己实力雄厚、商誉好,希望“长虹”对它们实行不同于一般小经销商的销售方式,允许它们先拿一批货做铺底销售,遭拒。于是在1998年2月21日,七大商场以“长虹”售后服务质量不好为由,宣布拒售“长虹”彩电,同时将各自商场内的“长虹”彩电撤下专柜。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济南七大商场的行为是()。 A: 经营者自主选择交易对象 B: 瓜分市场 C: 联合抵制交易 D: 限制数量
-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禁止达成下列哪些垄断协议() A: 联合抵制交易 B: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C: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D: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 A: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 C: 联合抵制交易 D: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 依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有() A: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C: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D: 联合抵制交易;
- 依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有() A: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C: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D: 联合抵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