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30
货主委托某货运代理承运一个20’集装箱,从大连港至新加坡,运输条款为CY/CY,信用证规定必须使用海运提单。该货运代理接受委托后,向某船公司办理了订舱手续。该箱于2019年3月1日抵达大连港堆场(CY),并于次日装上船。装船后,货运代理向货主签发了自己拥有的集装箱提单。(1)货主是否应接受货运代理所签发的提单用于结汇?如果可以接受的话,货运代理在提单制作和签发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2)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货运代理签发提单时应做哪些批注?(3)提单上的签发日期为2019年3月1日,是否构成“倒签提单”?(4)货主是否应要求提单上加批“装船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