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在立遗嘱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视为遗嘱()。
举一反三
- 如果立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 )为准 A: 自书遗嘱 B: 代书遗嘱 C: 录音遗嘱 D: 公证遗嘱
- 如果立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为主。 A: 自书遗嘱 B: 代书遗嘱 C: 录音遗嘱 D: 最后一份遗嘱
- 如果立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则应以为准() A: 公证遗嘱 B: 最后立的遗嘱 C: 自书遗嘱 D: 最先立的遗嘱
-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A: 以遗嘱内容为准 B: 部分参考遗嘱内容 C: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D: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例 : 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 以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