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例 : 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 答: 以的遗嘱为准
举一反三
-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A: 以遗嘱内容为准 B: 部分参考遗嘱内容 C: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D: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 关于遗嘱的撤回、变更及其效力,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遗嘱人不可以撤回自己所立遗嘱 B: 遗嘱人立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所立数份遗嘱均无法律效力。 C: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D: 遗嘱人不可以变更遗嘱
-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 )遗嘱为准
-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死亡前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所立公正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