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1日向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产品,价款为1500000元,尚未收到,已办妥托收手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处理:
举一反三
- 销售一批产品,价款为1500000元,尚未收到,已办妥托收手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处理: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1日向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产品,价款为50000元,尚未收到,已办妥托收手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是() A: 50000 B: 8000 C: 58000 D: 42000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8月8日甲公司向...含增值税),则实际收到的价款为( )元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4年3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价款为150000元(不含税),款项尚未收到,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输费用5000元。则甲公司应收款项为( )元。
-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为含税价款55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到期时乙公司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