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中,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中小学校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举一反三
- 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 中小学校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 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物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 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中,新制度设置了“预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预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高等学校在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了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预付账款的,应当将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 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 A: 受托代理负债 B: 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C: 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