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举一反三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A: 三个月 B: 半年 C: 一年 D: 两年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A: A三个月 B: B半年 C: C一年 D: D两年
- 生活腊鸡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约定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个月书面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A: 3 B: 1 C: 2 D: 6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A: 30日 B: 15日 C: 10日 D: 5日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