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地看待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各国立法体例的影响?
答:对正确看待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历史渊源及其对各国立法例的影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民商分立,是指将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法典,民事法典与商事法典各自独立存在。 ①中世纪末期的地中海沿岸,商业已经繁荣,出现了一些商业城市,出现了一些商人,这些商人经营商业,特别是海上商业,他们发生的商业上的纠纷,用当时的封建法及教会法都不能解决。 在商人阶层之间逐渐形成了一些商业习惯,这种商业习惯年复一年地适用,就形成了我们在法制史上所说的中世纪的商习惯法。当时的裁判机构适用这些商习惯法来判决商人之间的案件,于是这些习惯法变为商人的裁判机构的判决。 1563年,法国设立商事法院,把原来掌握在商人团体手中的裁判权拿过来。商事法院由国家设立,但仍沿用商事习惯法。1681年又颁布了《海事条例》。这些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近代商法。1807年,法国制定了一部商法典。②德国在中世纪末在一些商业城市也形成了商业习惯法,到1848年,德意志各邦之间为应付商业上的需要,公布了《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统一各邦之间的票据关系。这是在德国出现的第一个统一性商事法规。 到1861年,德意志联邦成立,为使联邦范围内的商业交易更加方便,便公布了《德国普通商法典》。这是德国第一个商法典。 (2)民商合一,即将民事、商事统一立法,不设民商之区别,将商事之规定,或编入民法法典之中,或将其制定为民法法典的单行特别法规,在立法逻辑和制度体系上具有内在的适应性。 ①民商合一论早见于18世纪末,瑞士能在19世纪中叶出现其立法成果与其政治背景有关。 瑞士第一部民商合一的立法是1855年在苏黎世邦出现的“债务法”后来瑞士在1907年完成其全国性的瑞士民法时,即同时将这欧洲第一部民商合一的“债务法”列为民法典的第五编。意大利统一后,于1865年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 ②受当时瑞士民法典的影响,1939年年底,立法者选择了民商合一的思路,在原来设计的民法典的内容中增加了商法的内容,不仅在原债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契约类型,而且也设计了劳动编和权利保护编,其中的劳动编就是关于团体与个人的劳动法,还包括人合和资合公司法、商号法和商标法、专利法、竞争法和卡特尔法等方面的内容。 ③与瑞士民法典相比,荷兰民法典所采取的民商合一的态度中兼顾自然人和法人,使两者在民法典中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统一的民事主体制度。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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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采用的是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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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我国尚未就属于何种体例作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国现今要求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体例。 A: 民商分立 B: 民商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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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采用的是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A: 正确 B: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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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采用的是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A: 正确 B: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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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分界点在于法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