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一反三
- 案例五:刘军(男)与何红(女)在1975 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收养了刘军弟弟的儿子,取名刘鹏。2004 年1 月刘鹏娶妻王媛(女),王媛在国有公司工作,婚后与刘军与何红分家,并于2005 生一女刘霞。2006 年刘鹏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 万元,王媛未再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军与何红。2007 年刘军逝世,留下遗产房屋6 间,存款10 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 亩。刘军留有录音遗嘱,遗嘱规定将房屋给何红,存款留给刘霞。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第96-100 题。 本案中,刘军的遗产为()。 A: 房屋6 间,存款10 万元 B: 房屋6间,存款10 万元,承包山地100 亩 C: 房屋3 间,存款5 万元 D: 房屋3 间,存款5 万元,承包山地50 亩
- 案例五:刘军(男)与何红(女)在1975 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收养了刘军弟弟的儿子,取名刘鹏。2004 年1 月刘鹏娶妻王媛(女),王媛在国有公司工作,婚后与刘军与何红分家,并于2005 生一女刘霞。2006 年刘鹏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 万元,王媛未再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军与何红。2007 年刘军逝世,留下遗产房屋6 间,存款10 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 亩。刘军留有录音遗嘱,遗嘱规定将房屋给何红,存款留给刘霞。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第96-100 题。 关于刘鹏牺牲后政府所送抚恤金的归属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抚恤金应该归妻子王媛所有 B: 抚恤金应该归未成年人刘霞所有 C: 抚恤金应该归刘军和何红夫妻所有 D: 王媛与刘军夫妇平分
- 【单选题】案例三:刘军(男)与何红(女)在1975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收养了刘军弟弟的儿子,取名刘鹏。2004年1月刘鹏娶妻王媛(女),王媛在国有公司工作,婚后与刘军与何红分家,并于2005年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鹏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媛未再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军与何红。2007年刘军逝世,留下遗产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军留有录音遗嘱,遗嘱规定将房屋给何红,存款给刘霞。如果刘军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则法定继承人为()。 A. 何红、 B. 王媛、 C. 何红、王媛 D. 何红、王媛、刘霞
- 案例五:刘军(男)与何红(女)在1975 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收养了刘军弟弟的儿子,取名刘鹏。2004 年1 月刘鹏娶妻王媛(女),王媛在国有公司工作,婚后与刘军与何红分家,并于2005 生一女刘霞。2006 年刘鹏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 万元,王媛未再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军与何红。2007 年刘军逝世,留下遗产房屋6 间,存款10 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 亩。刘军留有录音遗嘱,遗嘱规定将房屋给何红,存款留给刘霞。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第96-100 题。 关于遗嘱,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公正遗嘱必须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 B: 自书遗嘱可以打印,本人签名 C: 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 D: 录音遗嘱须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贝证
- 案例二:刘先生与何女士于197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刘飞。2004年1月刘飞与王清结婚,王清在国有公司工作,并于2005年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飞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清未再嫁而尽心力照顾刘先生与何女士。2007年刘先生逝世,留下遗产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先生留有遗嘱,房屋给何女士,存款留给刘霞。根据案例二回答第79-82题: 关于刘飞牺牲后政府所送抚恤金的归属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抚恤金应该归妻子王清所有 B: 抚恤金应该归未成年人刘霞所有 C: 抚恤金应该归刘飞父母所有 D: 抚恤金应该由王清与刘飞父母平分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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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才能收养子女()。 A: 无子女 B: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 年满35周岁 D: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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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收养子女不受道德品行的限制 B: 年满18周岁的人可以收养子女 C: 收养人应有子女 D: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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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收养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才符合收养的一般法定年龄条件 B: 被收养人必须年满18周岁才符合被收养的一般法定年龄条件 C: 在一般收养关系中,经济困难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D: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5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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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刘男因病于2018年6月7日死亡。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六间”由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女刘女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一份交给了侄女。刘男死亡时,有父母、两个成年未婚子女刘小男和刘小女。2018年8月10日,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侄女刘女召集在一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父母自愿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小男和刘小女、侄女刘女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根据案情,案中哪些人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 A: 刘男的父母 B: 刘小男 C: 刘小女 D: 刘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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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刘男因病于2004年6月7日死亡。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存款2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屋六间”由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女刘女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一份交给了侄女。刘男死亡时,有父母、两个成年未婚子女刘小男和刘小女。2004年8月10日,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侄女刘女召集在一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父母自愿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小男和刘小女、侄女刘女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根据案情,案中哪些人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 A: 刘男的父母 B: 刘小男 C: 刘小女 D: 刘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