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即使了解案件事实,也因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不能作为证人
举一反三
-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 犯罪嫌疑人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属于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 下列人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 A: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B: 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 C: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D: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以下申请回避理由不成立的是( ) A: 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B: 是本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 C: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翻译人员的 D: 和本案被告人认识但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