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出口钨砂2000公吨,国外来证规定装运期为2009年3/4/5/6月平均出运,出口公司3月份装运了500公吨后,取得了货款,4月份由于生产原因,未及时出运,5月份出口又装运了500公吨,并向银行交单。按照《UCP600》条款规定,银行应予付款
举一反三
-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为5 月份,有效期为6月14 日,没有规定交单期。出口公司装船后,提单签发日为5 月8 日,出口人应于前(包括当日)去交单
- 我某公司 月 5 日对外发盘,规定 7 月份装运,国外客户回电
- 3-1-31.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900公吨某货物的合同,来证规定我方应于3、4、5月份分批等量装运,我方3月份装运了300公吨,4月份因货未备妥未装运,则( )。 A: A.5月份可装运两批,共计600公吨 B: B.4月份可落空不补,5月份继续装运,顺延到6月份在装一批 C: C.5月份照装,4月份货日后在议 D: D.卖方已违约,信用证失效
- 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2021 年5/6 月份装运”,则卖方交货时应在5 月、6 月每月交一批。
- 我国 A 公司与国外 B 公司签订一份CIF 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 5 月 31 日,信用证有效期为 6 月 2 日。” A 公司备货出运,于 5 月 25 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 公司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