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 举一反三

    内容

    • 0

      中国大学MO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 )责任。

    •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徐那会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A: 不承担侵权责任 B: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C: 可以减轻责任 D: 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A: 保护 B: 监管 C: 监护 D: 管理 E: 看护

    •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