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6
    我国某出口公司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同时于11月30日到期,对此条款我方不应接受,应该把议付有效期改为装运期后15天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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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017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7年8月15日。我方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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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017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7年8月15日。我方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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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20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20年8月15日。我方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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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20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20年8月15日。我方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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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17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7年8月15日。我方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