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货款。请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 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 2000 年 12 月 10 日的提单,于 2001 年 1 月 4 日到银行交单议付。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 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根据《 UCP 600 》的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 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 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 21 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我方 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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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fromChineseport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5月15日将200公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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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992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1992年8月15日,8月14日出口公司向议付银行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1992年7月20日,按照国际惯例,议付银行应不予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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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995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1996年1月15日。我方在得到签发日期为12月10日的提单后,备齐所有的单据于1月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办理议付。

    • 3

      信用证通常有最迟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最迟装运期,则有效期即为最迟装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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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5年7月15日,议讨有效期为7月31日,我出口公司于7月9日装运,于7月31日银行交单议付。根据《UCP500》,银行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