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4
    郑某原系某企业保卫科工作人员,后被借调到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治安科工作。2015年2月期间,郑某受指派与民警杨某等人查办一起盗窃案。郑某参与了传唤、抓捕、审讯等工作,具有侦查职责。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汪某进行传唤后,明知汪某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汪某的父母宴请及2000元财物之后,郑某放弃了对汪某的抓捕,亦未向治安科领导汇报,致使汪某一年多不能归案。郑某的行为构成:()
    A: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B: 包庇罪
    C: 徇私枉法罪
    D: 玩忽职守罪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