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5
    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50吨水泥,但乙公司在收货时发现水泥的数量实为55吨。于是乙公司一方面立即向甲公司发出通知,一方面派专人保管并组织车辆运回了多出的5吨水泥。就此,甲公司有义务向乙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这是基于()。
    A: 合同之债
    B: 侵权之债
    C: 不当得利之债
    D: 无因管理之债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