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两头黄牛送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工人乙在其中的一头牛的下水里发现牛黄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归属发生纠纷。 ②本案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
B: 甲与县肉联厂是承揽合同关系
C: 甲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县肉联厂返还牛黄款5000元
D: 甲只能根据与县肉联厂对牛黄归属约定不明而主张共有
A: 甲与县肉联厂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
B: 甲与县肉联厂是承揽合同关系
C: 甲可以根据不当得利请求县肉联厂返还牛黄款5000元
D: 甲只能根据与县肉联厂对牛黄归属约定不明而主张共有
D
举一反三
- 2007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12元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20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8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 A: 归甲所有 B: 归县肉联厂所有 C: 归甲和肉联厂共有 D: 乙与县肉联厂共有
- 201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5元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20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 ) A: 归甲所有 B: 归县肉联厂所有 C: 归甲和肉联厂共有 D: 乙与县肉联厂共有
-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两头黄牛送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工人乙在其中的一头牛的下水里发现牛黄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归属发生纠纷。 ①本案中该牛黄价款归( )所有。 A: 甲 B: 肉联厂 C: 乙 D: 甲与肉联厂
-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牛合同。甲将一头牛交付乙,后来乙请人宰杀牛后惊喜得到牛黄100克,卖后获价8000元,甲、乙就该牛黄发生争执。依《合同法》:() A: 牛黄款归甲所有 B: 牛黄款由甲、乙平分 C: 牛黄款归乙所有 D: 牛黄款主要归甲所有,乙也可有一部分
- 甲老汉与乙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甲老汉向乙老汉交付了两头牛,乙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乙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款道德归属(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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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给猪喂食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将猪肉卖给肉联厂和普通老百姓,甲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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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A公司与乙县B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为丁县;后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拟提起民事诉讼。已知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 甲县人民法院 B: 乙县人民法院 C: 丙县人民法院 D: 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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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三居住在甲省乙县,李四居住在甲省丙县。双方在甲省丁县签订合同,在甲省戊县履行合同。后来,刘三对李四提起合同诉讼,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可由()人民法院管辖。 A: 甲省乙县 B: 甲省丙县 C: 甲省丁县 D: 甲省戊县 E: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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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甲县户口,并常住甲县,但他在乙县收购病死猪肉被查获,甲、乙两县同属丙市管辖,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 A: 甲县 B: 乙县 C: 甲县和乙县 D: 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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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居民李某与乙县朝阳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位于丙县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可以向甲县或者丙县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因房屋面积发生纠纷,关于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 只有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C: 乙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D: 甲县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