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安民警一律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使用工安标志与符号()
举一反三
- 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 )标志与符号
- 公安民警在使用微信、微博、QQ等网络社交媒体,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 A: 民警身份 B: 个人身份 C: 真实身份 D: 虚假身份
- 以人民警察身份开设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头像可以使用公安机关标志与符号。
- 我*行《微博微信公众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总行微博(微信)为子微博(微信),分行的微博(微信)为主微博(微信)。
- 微信公众号和微博进行比较,更开放的是 A: 微信公众号。 B: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