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先后实行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分离与混业经营的法案是()
A: 1935年银行法
B: 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C: 1971年社区再投资法
D: 1987年公平竞争银行法
E: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案
A: 1935年银行法
B: 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C: 1971年社区再投资法
D: 1987年公平竞争银行法
E: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案
举一反三
- 下列哪些法案与银行的混合经营有关()。 A: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B: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C: 日本新《银行法》 D: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 以下法案中,废除了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管理制度的法案是( )。 A: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B: 金融制度改正法 C: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D: 第二号银行业务指令
- 美国允许银行、证券、保险机构跨业经营的法律是() A: 《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 B: 《1933年银行法》 C: 《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 D: 《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
- 下列哪部法律允许美国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综合经营,开启金融业混业经营时代?( ) A: 1994年《里格-尼尔州际银行业务与分支机构效率法案》 B: 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C: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 以下法案中,确立了美国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管理的法案是()。 A: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B: 《金融制度改正法》 C: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D: 《第二号银行业务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