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不得仅仅以某种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举一反三
-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或可执行性。” A: 有效性 B: 通用性 C: 合理性 D: 便利性
- 我国《电子商务签名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A: 数据电文 B: 数字电文 C: 图文电文 D: 文字电文
-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认其效力”。这一确认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原则是
- 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认其效力”。这一确认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原则是
-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______________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