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5
    甲国A公司于2001年10月2日向乙国B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一拟出售羊毛的要约,该要约载明有效期为10 日,要约于l0月5日到达B公司。B公司于l0月7日将载明承诺的信件以快件方式发出,正常情况两日应当送达,但该快件于l0月13日才送达A公司。此时,因A公司已将该批羊毛出售,因此未做任何答复。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 B公司所发出的快件属于绝对无效的承诺
    B: 双方之间合同成立
    C: 如果A公司在10月13日收到B公司回复快件时立即拒绝,B公司的承诺无效
    D: A公司要约有效期自10月7日起算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