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时,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请问: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举一反三
- 2001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袜子订货单一份(书面要约),要求对方在6月20日前将接受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A公司21日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经逾期,便未理睬。事后,当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 甲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双方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6 月 30 日向甲公司预付货款,但甲公司在 6 月 20 日就收到乙公司的预付货款;甲公司于 7 月 5 日发出货物。按相关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 )。 A: 5 月 20 日 B: 6 月 20 日 C: 6 月 30 日 D: 7 月 5 日
- A 公司采取预收货款方式向 B 公司销售货物,双方于 2021 年 7 月 18 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B 公司于 7 月 30 日向 A 公司预付货款,但 A 公司在 7 月 20 日就收到 B 公司的预付货款;A 公司于 8 月 6 日发出货物。按相关规定, A 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 ( )。 A: 7 月 18 日 B: 7 月 30 日 C: 7 月 20 日 D: 8 月 6 日
- 我国 A 公司与国外 B 公司签订一份CIF 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 5 月 31 日,信用证有效期为 6 月 2 日。” A 公司备货出运,于 5 月 25 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 公司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
-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2019 年 7 月 15 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预付的货款,2019 年 7 月 20 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发票,2019 年 8 月 1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货物,则甲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 2019 年 7 月 10 日 B: 2019 年 7 月 15 日 C: 2019 年 7 月 20 日 D: 2019 年 8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