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胖和两个同学合伙开了一家快餐店,三人在合伙协议上约定,由小胖来负责日常的事务管理,但是如果采购商品超过5万元,要和其他两位合伙人商量才能决定。2019年9月,小胖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6万元的购买合同,购入面包机一台。 请问:小胖没有按照约定来经营,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举一反三
- 情境二:【小胖的责任】2019年8月,“津津有味”快餐店成立了,三人约定有小胖来负责日常的事务管理,但是如果采购商品超过5万元,要和其他两位合伙人商量才能决定。2019年9月,小胖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6万元的购买合同,购入面包机一台。 请问:小胖没有按照约定来经营,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 小胖、小钱、小帅三个人以合伙企业的形式开设了一家面包店,小胖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可以代表企业与第三人签订5万元以内的合同。面包店经营期间,小胖与甲公司签订一份购买一台6万元面包机的合同,请问下列哪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A: 小胖超越了事务执行权限,该购买面包机的合同无效 B: 合伙企业仍然应当支付6万元的面包机价款 C: 小钱和小帅可以要求小胖承担赔偿责任 D: 小钱和小帅有权监督小胖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情境一:【快餐店的设立】 2019年7月,小钱、小帅、小胖三个大学同学,毕业后想自己创业。小钱有现金10万元,小帅有一间可供营业的门面房,小胖有一手好厨艺,他们想开设一家“津津有味”快餐店。 1、“津津有味”快餐店能否以合伙企业的形式来设立呢? 2、他们三人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合法的设立这家快餐店呢?
- 同学们排成一行从左数小胖在第A个从右数小胖在第B个小胖右面有多少个同学一共有多少个同学
- 青书学堂: (判断题) 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书面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事务的执行,争议解决的办法等,但是没有约定经营期限,那么该合伙协议的约定不符合规定。()(本题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