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在对犯错误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进行批评教育时,不得有什么行为?
举一反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处分 C: 批评教育 D: 赔偿损失
-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A: 个人志愿 B: 人格尊严 C: 人身自由
-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人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A: 人格尊严 B: 受教育权利 C: 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