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举一反三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 根据《证券法》,下列关于承销团的说法,错误的有()[br][/br]I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br][/br]II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br][/br]III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可以聘请承销团承销[br][/br]IV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应当聘请承销团承销 A: I、III B: I、II、III、IV C: II、IV D: II、IV
-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A: 1000 B: 3000 C: 5000 D: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