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其法律责任不包括
A: 罚款
B: 没收违法所得
C: 降低资质等级
D: 对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A: 罚款
B: 没收违法所得
C: 降低资质等级
D: 对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举一反三
- 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有()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B: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C: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D: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E: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B: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C: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D: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A: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B: 个人 C: 本单位 D: 其他单位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款 禁止施工单位( )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