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检查办法规定,船方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小时向检查机关报告ETA等有关情况,船舶取得出港许可证后()小时未能驶离的,船方应向海事局报告。
A: 72/36
B: 24/36
C: 24/24
D: 36/24
A: 72/36
B: 24/36
C: 24/24
D: 36/24
举一反三
- 国际航行船舶应在预计抵港前()小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 A: 36 B: 24 C: 72 D: 48
- 船舶抵达前()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A: 12 B: 24 C: 36 D: 48
- 根据我国口岸检查办法,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将()报告检查机关。 Ⅰ.抵达时间; Ⅱ.停泊地点; Ⅲ.靠泊移泊计划; Ⅳ.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 A: Ⅰ、Ⅲ、Ⅳ B: Ⅰ~Ⅳ C: Ⅰ~Ⅲ D: Ⅱ~Ⅳ
-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
-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