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类案检索说明或者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包括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并对是否参照或者参考类案等结果运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
举一反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18年12月4日印发)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 A: 正确 B: 错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识别类案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A: 基本事实 B: 争议焦点 C: 审理法院 D: 法律适用问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A: 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B: 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C: 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D: 当事人或律师提交了类案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A: 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 B: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C: 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D: 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
- 2018年12月4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