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若交换价格相等,( )。
举一反三
- 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双方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下列不属于契税征税对象的是()。 A: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 房屋赠与 C: 土地使用权转让 D: 价格相等的房屋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