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在严格责任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按照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产品中缺陷损害是由于原告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滥用产品造成的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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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诉讼中的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具体为:()。 A: 凡原告非正常使用或误用、滥用产品而致自己遭受损害的,被告可以此为抗辩理由 B: 凡原告擅自改动产品,改变了产品的状态或条件而致其损害的,被告可以此要求免责 C: 如果某产品是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如药品,其有治疗作用,同时也有毒副作用)的产品,被告可要求免责 D: 根据不同起诉理由寻找同一个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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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不包括( ) A: 可预见性 B: 组装危险 C: 明显危险 D: 产品的滥用或者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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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有以下三种归责理论:其一疏忽责任说;其二();其三严格责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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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不包括( ) A: 担保的排除与限制 B: 组装危险 C: 自愿承担的风险 D: 常识性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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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美国产品责任法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只需证明( )。 A: 与被告有合同关系 B: 产品有缺陷 C: 被告未尽合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