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9
    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 5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件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轮运至目的港伦敦。根据UCP600规定,本案做法不属于分批装运。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