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处分未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学生,若在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或在国家级学科或技能竞赛中取得二等以上奖励者,由本人提出授予学位申请,获得学士学位。
举一反三
- 准予毕业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重新申请一次学位,经学位审查合格者,授予其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A: 不可 B: 可以复学 C: 以上都不对
- 因平均学分积点达不到学位授予条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3年内返校重新学习并参加期末考试,平均学分积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推荐,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 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舞弊者,可分别做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A: 停止学位授予 B: 给予学位 C: 暂缓学位授予 D: 取消学位授予
- 根据我国《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如发现已授予学位的学生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可以()。 A: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获得的学位 B: 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请撤销其获得的学位 C: 向学位授予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其获得的学位 D: 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决撤销其获得的学位
-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