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某工程建筑公司)于2005年9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 。工程已在2007年1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给甲方投入使用,但双方并未进行工程决算,直至2017年9月乙方找甲方交涉讨要工程款,但甲方回复说已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乙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请问:你认为该工程尾款是否能要回?
举一反三
- 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 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2005年10 月1 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10 月10 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0 月20 日承包人将工程移交发包人,但发包人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2006 年5 月1 日,承包人将发包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则利息起算日应为( )
- 某小型施工项目,甲乙双方只订立了口头合同。工程完工后,因甲方拖欠乙方工程款而发生纠纷,应当认定该合同
-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 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 某住宅工程未约定保修期。工程于2008 年12 月15 日竣工验收合格,该工程所在地区的采暖期从每年11 月15 日起到次年3 月15 日止。2009 年9 月1 日,该工程地埋采暖管发生跑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 万元,维修费用5 万元。则就该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