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日内登录云南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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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80
C: 270
D: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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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 下列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的进项税抵扣政策描述不正确的包含()。 A: 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按照上面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B: 2018年1月1日至9月30日,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按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计算抵扣进项税 C: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按照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计算抵扣进项税 D: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含财政票据),按照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计算抵扣进项税
- 通行费电子发票报账时票据类型需选择“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可予以抵扣。
- 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下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A: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5% B: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1.5% C: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9%)×9% D: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