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E公司按FOB条件向美国G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的装运期为10月份,后因E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没能按时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间的货等船情况。美方G公司便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讨论:美方G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举一反三
- 东方公司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东方公司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东方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 我国A公司以FOB 贸易条款出口一批货物到德国,合同签订后接到德国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A公司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A 公司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是时间已到了装运期,A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泊,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旺季即将结束,便来函以A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请分析: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理由何在?
-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较长时间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巴西进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 接运过程中出现了货物损坏的情况均有接运公司承担责任。
- 接运过程中出现了货物损坏的情况均有接运公司承担责任。 A: 正确 B: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