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二)确定的金额;(三)付款人名称及账号;(四)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五)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七)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八)合同名称、号码;(九)委托日期;(十)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举一反三
-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除记载: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托收寄付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外还应记载()。 A: 确定的金额 B: 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C: 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D: 付款人及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E: 委托日期 F: 收款人签章
- 收款人签发委托收款凭证时,必须记载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等事项。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下列选项中,属于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A: 确定的金额和付款人名称 B: 托收附寄单证张数 C: 收款人名称和账号 D: 收款日期
- 下列属于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的有( ) A: 收款人名称和账号 B: 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C: 确定的金额 D: 合同名称、号码
-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托收的“托收凭证”上,需记载() A: 委托日期 B: 付款人与收款人的全称、账号、开户银行行名、地址 C: 托收金额大小写、款项内容 D: 托收款凭证名称、附寄单证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