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企业与外商按CIF迪拜港、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内将货物装上直达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手续。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口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在换装的过程中造成部分货物损失。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月,影响买方对该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举一反三
-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CIF术语,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直始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但承运船只在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只继续始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的时间晚了2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船舶的舱位亦是我方租定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索赔。你认为这样做是否妥当?为什么
- 我方某公司与英商签订一笔服装合同。合同按CIF伦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我方按时将货物装上直达轮,并凭直达提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议付货款。该轮船中途经过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服装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由于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该批服装比原定时间晚了2个月到达。为此,英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 CIF 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_
- 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后认为A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