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自营方式建造一栋厂房。建造过程中,实际领用工程物资351万元(含增值税);领用本公司外购的产品一批,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120万元;发生在建工程人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分别为100万元和20万元。假定该厂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则该厂房的入账价值为()。 A: 571万元 B: 520万元 C: 611.4万元 D: 608万元
长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自营方式建造一栋厂房。建造过程中,实际领用工程物资351万元(含增值税);领用本公司外购的产品一批,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120万元;发生在建工程人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分别为100万元和20万元。假定该厂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则该厂房的入账价值为()。 A: 571万元 B: 520万元 C: 611.4万元 D: 6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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