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自营方式建造一条生产线,实际领用工程物资117万元(含增值税);领用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一批,账面价值24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260万元;发生的在建工程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分别为100万元和14万元。假定该生产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该生产线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 507.4 B: 535.2 C: 515.2 D: 511.8
达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自营方式建造一条生产线,实际领用工程物资117万元(含增值税);领用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一批,账面价值240万元,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260万元;发生的在建工程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分别为100万元和14万元。假定该生产线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该生产线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 507.4 B: 535.2 C: 515.2 D: 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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