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9
    曾经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举一反三

    内容

    • 0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1

      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

      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是______ A: 年满30周岁且精神状况正常的张某 B: 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七年的李某 C: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且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刚满1年的赵某 D: 曾负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但已清偿的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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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个人责任导致公司破产的总经理,自破产清算完结后未满三年,不可以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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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A: A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B: B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C: 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D: D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