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胎儿或者尸体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举一反三
- 故意毁坏胎儿或者尸体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A: 正确 B: 错误
- 关于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故意伤害行为过失造成死亡结果的,定故意伤害罪而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B: 在故意伤害罪中,不把过失致人死亡作为故意伤害罪之加重结果 C: 如果故意伤害行为“致人死亡”且不能证明行为人对“致人死亡”存在故意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D: 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性质,而是由于粗心大意造成的,是过失致人死亡
-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判断错误的是( ) A: 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 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 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D: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 李四、王五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张三、李都使用铁棒,王五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王五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张三造成还是李四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r/>() A: 因致命伤不是王五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王五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 对张三与李四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 张三、李四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王五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 认定张三、李四、王五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 中国大学MOOC: 1、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