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并持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向注册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举一反三
- 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持异地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每个工作日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查询机动车异地报废解体信息,打印异地报废解体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将异地报废解体证明存入机动车档案。
- 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 A: A3日 B: B5日 C: C7日 D: D30日
- 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流程() A: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B: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C: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D: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