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5月份装运。但到了5月30日合同期满,买方仍未指定承运人,在此期间,我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存放于仓库备作出口,在此期间,而仓库因火灾而焚毁。我方向买方提出索赔。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举一反三
-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货物损失由谁承担?( ) A: 卖方 B: 买方 C: 班轮公司 D: 船公司
-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请问:货物损失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 我某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但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已近,而外商仍未开来信用证为了重合同,守信用,我方企业仍应按时出运货物。
- 2.我方以CFR条件出口一批水泥,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间为4月15日之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到星期日休息,我方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全部烧毁。问货物的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 我国无锡某公司采用FOB上海向美国出口货物一批,装运期为5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4月26日收到买方发来的装船通知,告知我方载货船舶将于5月15日到达装运港。为了及时装运,我公司业务员于5月10日将货物从无锡运至上海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损失。问:(1)以上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2)若采用FCA无锡交货,该损失是否应该由我方承担?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