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
A: 思想品质有问题者。
B: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C: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D: 必修、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
A: 思想品质有问题者。
B: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C: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D: 必修、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
举一反三
- 必修、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小于( )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A: 1.0; B: 1.5; C: 2; D: 2.5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A: 受到校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B: 全国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未通过一级者 C: 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 D: 必修课重修学分累计达18学分(不含18学分)以上者
- 69.必修,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小于()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A: 1.0; B: 1.5; C: 2; D: 2.5
- 68.必修、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小于( )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A: 1.0; B: 1.5; C: 2; D: 2.5
- 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在校期间表现优秀,没有再次出现违纪等不良现象,有以下哪种情况者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 A: 代表学校获取市级及以上荣誉者 B: 代表学校获取省级及以上荣誉者 C: 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