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在校期间表现优秀,没有再次出现违纪等不良现象,有以下哪种情况者可恢复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
A: 代表学校获取市级及以上荣誉者
B: 代表学校获取省级及以上荣誉者
C: 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
A: 代表学校获取市级及以上荣誉者
B: 代表学校获取省级及以上荣誉者
C: 在校期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者
举一反三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 A: 思想品质有问题者。 B: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C: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D: 必修、限选课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
- 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规定: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含)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_
- 我院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A: 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B: 在校学习期间,所学课程中,累计有4门及以上学位课程经补考及格者(专业主课、毕业创作经重修达标的亦累计在内); C: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 依据《泰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下列情况不授予学位的是()。 A: 毕业论文(设计)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 B: 学位外语成绩达不到泰山学院要求者 C: 在校学习期间,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D: 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完全学分制的普通本科生(含专升本)必修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不含2.0)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A: 受到校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B: 全国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未通过一级者 C: 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 D: 必修课重修学分累计达18学分(不含18学分)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