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殴伤妻妾”条:“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符合上述律文的解释有( )
A: “诸”当“凡是”解
B: 法条的行为主体是“夫”,即丈夫。
C: “凡人”即普通人。
D: 是唐律“以尊犯卑,减轻处罚;以卑犯尊,加重处罚”原则的具体体现
A: “诸”当“凡是”解
B: 法条的行为主体是“夫”,即丈夫。
C: “凡人”即普通人。
D: 是唐律“以尊犯卑,减轻处罚;以卑犯尊,加重处罚”原则的具体体现
举一反三
- “准五服以治罪”原则是指,当服制越近时,______ A: 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 B: 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减轻 C: 以尊犯卑,处罚越轻 D: 以卑犯尊,处罚与以尊犯卑相同
- 按五服制的标准,愈亲近者,卑犯尊,处罚越重;尊犯卑,处罚越轻。愈疏远者,卑犯尊,处罚较亲近者为轻;尊犯卑,处罚较近者为重。( )
- 《唐律疏议·杂律》:“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又:“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之女为妾者,杖一百,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又:“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 中国大学MOOC: 依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在涉及人身的亲属相犯情形中,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 明朝法律规定:“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或夫“殴妻至折伤’’、“以妻为妾”等情况属于() A: “七出”条 B: “违律为婚”条 C: “和离”条 D: “义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