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事项安理会享有否决权。
举一反三
-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即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 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法官的选举( )。 A、经安理会同意交大会表决 B、经安理会和大会并行独立选举产生 C、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 D、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不享有否决权 A: A、经安理会同意交大会表决 B: B、经安理会和大会并行独立选举产生 C: C、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 D: D、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不享有否决权
-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双重否决权”的表现是( )。 A: 任命联合国秘书长 B: 非程序事项享有表决权 C: 选举国际法院法官 D: 事项是否属于非程序性享有表决权
- 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事项以外的事项都有()权。
-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中,美国实际上享有重大事项的( ) A: 决定权 B: 否决权 C: 参与权 D: 表决权